技術交流
Technical exchange答:對于推薦食用量的折算問題,主要存在兩種情形:
情形一:無特定成分,推薦食用量無需折算。新食品原料含有多種成分或混合物,無明確特征成分,則推薦食用量為批準產品的量,無需根據成分進行濃度折算,如番茄籽油、元寶楓籽油、牡丹籽油、翅果油、蛋白核小球藻等。
情形二:有特定成分,推薦食用量需要折算,具體分為兩種:一是公告中明確推薦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計。該推薦食用量為該特定成分的食用量,當使用符合公告質量規格要求的新食品原料時,其推薦食用量應當按照該特定成分的實際濃度折算。例如:DHA藻油公告中規定推薦食用量為≤300毫克/天(以純DHA計),質量規格要求DHA含量≥35%,則DHA含量為35 g/100g的DHA藻油食用量應為300毫克/天÷35%≈857毫克/天,DHA含量為60%的DHA藻油食用量應為300毫克/天÷60%=500毫克/天。二是公告中未明確推薦食用量以某一特定成分計。公告產品的中文名稱為某一特定成分或依據某一特定成分命名,質量規格規定該成分含量要求,但推薦食用量未指出以該特定成分計,則公告的推薦食用量為符合質量要求最低值的食用量,高出該值的應當按照該特定成分的實際含量折算。如茶葉茶氨酸公告中規定推薦食用量為0.4克/天,質量規格要求茶氨酸含量≥20%,則茶氨酸含量為40%的茶葉茶氨酸食用量應為0.4克/天×20%÷40%=0.2克。既往公告的葉黃素酯、γ-氨基丁酸、蚌肉多糖等均按此方法進行折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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