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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ews毒理學評價應在《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學檢驗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(2020年版)》的指導下開展;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前應完成受試樣品的安全性毒理學試驗、衛(wèi)生學檢測及必要的違法違禁成分檢測。綜上所述,保健食品毒理功能檢驗與評價時一般應按照如下程序開展:
第一階段:急性經(jīng)口毒性試驗半數(shù)致死量LD50大于等于推薦劑量100倍時/動物未出現(xiàn)死亡的劑量大于或等于10g/kg·BW并涵蓋推薦量的100倍/按照最大耐受量法動物未出現(xiàn)死亡時,方可進入下一階段毒理學試驗,否則應放棄或終止試驗。
第二階段:遺傳毒性試驗
1 、如三項遺傳試驗結果均為陰性,則可繼續(xù)進行下一步的毒性試驗。
2、如遺傳毒性試驗組合中兩項或以上試驗結果陽性,一般應放棄或終止試驗。
3、如遺傳毒性試驗組合中一項試驗為陽性,則需根據(jù)其遺傳毒性終點、結合受試樣品的結構分析、化學反應性、生物利用度、代謝動力學、靶器官等資料綜合分析后,再選兩項備選試驗(至少一項為體內試驗)并且實驗結果為陰性時,則可繼續(xù)進行下一步的毒性試驗;如再選實驗中仍有陽性實驗結果,則應放棄或終止試驗。
第三階段 :28天經(jīng)口毒性試驗完成急性經(jīng)口毒性試驗和三項遺傳試驗后,可開展28天經(jīng)口毒性試驗,對只需要進行急性毒性、遺傳毒性和28天經(jīng)口毒性試驗的受試樣品,若在受試劑量大于推薦使用劑量100倍時仍未發(fā)現(xiàn)有明顯毒性作用,則可綜合其他各項試驗結果給出綜合評價。
第四階段:動物功能學評價
1、動物功能學評價應在毒理學評價完成后開展,對于“有助于控制體內脂肪”和“緩解體力疲勞”等功能,還應在功能試驗開展前先完成必要的違法違禁成分的檢測。
2、功能評價時應最少設3個劑量組,另設陰性對照組,必要時可設陽性對照組或空白對照組。以載體和功效成分(或原料)組成的受試樣品,當載體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時,在動物實驗中應將該載體作為對照。以酒為載體生產加工的保健食品,應當以酒基作為對照。
3、功能試驗時應盡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劑量,劑量設計中應包含人體的等效劑量,且最高劑量原則上不得超過人體推薦劑量的30 倍,同時不得高于毒理學評價的最大劑量。
4、功能實驗中人體的等效劑量,大鼠以5倍計、小鼠以10倍計。
5、 功能試驗時首選灌胃并選擇適合的溶媒(溶劑、助懸劑或乳化劑),如確因客觀原因無法使用灌胃方式時,則可選擇加入飲水或摻入飼料的方式,需說明原因并計算和說明受試樣品的給予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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