技術交流
Technical exchange2020年10月31日,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《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學檢驗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(2020年版)》(以下簡稱《毒理學檢驗指導原則》),明確了保健食品產品和保健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毒理學檢驗與評價,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 15193的相關評價程序和方法開展試驗。
背景介紹
《2003版技術規范》于2018年7月失效后,以該文件為檢驗依據的檢驗(試驗)報告,不能作為保健食品注冊的技術審評依據。該技術規范的內容包括:27項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與檢驗方法規范、18項保健食品毒理學評價程序與檢驗方法、27項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衛生指標檢驗規范。 市場監管總局于2019年4月發布《保健食品毒理學評價程序(征求意見稿)》,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。時至今日,市場監管總局正式發布《毒理學檢驗指導原則》??傮w而言,《毒理學檢驗指導原則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,其內容并無重大變化。 除此之外,《保健食品理化及衛生學指標檢驗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(2020年版)》也已落地,而關于已廢止的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方法,目前仍未發布相關文件。
《毒理學檢驗指導原則》與《2003版技術規范》對比分析
1. 受試物
2. 保健食品毒理學試驗主要項目
3. 保健食品毒理學試驗檢測方法
一般情況下,保健食品主要進行急性經口毒性試驗、三項遺傳毒性試驗和28天經口毒性試驗
28天經口毒性試驗與30天喂養試驗的區別:
4. 新增內容
《毒理學檢驗指導原則》中對受試物的要求與《2003版評價方法》、《保健食品注冊審評審批工作細則(2016年版)》一致,“毒理學試驗與功能學試驗應使用同一批號樣品,并為衛生學試驗所用三批樣品之一(益生菌、奶制品等產品保質期短于整個試驗周期的產品除外)”,并對其進行了補充說明:根據技術審評意見要求補做實驗的,若原批號樣品已過保質期,可使用新批號的樣品試驗,但應提供新批號樣品按產品技術要求檢驗的全項目檢驗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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